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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申请复核时间 |
信访人姓名 |
申请复核事项 |
何时何部门复核及复核意见 |
终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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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46号 |
2005年9月16日 |
许佩位 |
要求恢复祖居户口问题。 |
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为方便你的生活,经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意恢复许佩位常住人口登记。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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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52号 |
2005年10月10日 |
陈炳和 |
反映劳动保障问题。 |
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延长至实际终止劳动关系时止;2、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缴至实际终止劳动关系时止,51名进中心人员在中心期间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冲减;3、补办失业登记,补发失业保险金;4、对要求补发下岗生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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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54号 |
2005年9月23日 |
朱守芝 |
反映拆迁补偿问题。 |
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你反映其子沈召松户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经调查,沈召松户2人为非农业人口,不属于在册征地转户人口,依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沈召松户2人为非农业人口,不能享受与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同等待遇。你反映土地承包问题,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已依据合政[2005]5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发放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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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55号 |
2005年9月26日 |
韦超芝 |
反映征地拆迁问题。 |
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按照有关文件,你户征地拆迁补偿已到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创造各种就业岗位,现你妻已安排在开发区相关单位工作,你户其他适龄劳力如需就业,应主动到开发区有关部门登记。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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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57号 |
2005年9月26日 |
韩宝芳 |
要求纳入公务员管理问题。 |
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韩宝芳同志1984年军队转业就安置在肥东县外贸局机关工作至今,且执行的为公务员工资,该同志今年就要办理退休手续,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肥东县将其工资的供给渠道转为财政全额拨款。现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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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58号 |
2005年9月28日 |
陈清年 |
反映拆迁补偿问题。 |
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陈清年反映其门面房拆迁未予安置及及田地附属物补偿标准过低问题。经调查,你户被拆迁房屋为农房,不存在安置门面房的问题。关于田地附属物补偿过低问题,经查,拆迁人是严格依据合经区[1998]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的,并未发现补偿违规现象。因此,你要求安置门面房及提供田地附属物补偿标准无政策依据。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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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59号 |
2005年9月28日 |
许国荣 |
反映肥西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 |
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你对肥西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对农村卫生工作的关注,其中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肥西县卫生局已经予以采纳,但有些建议和要求,如养老保险和工资待遇问题,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只能等客观条件成熟后才能逐步解决。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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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60号 |
2005年9月28日 |
孙启祥 |
反映其原所在单位的资产处置、集资建房、资产流失等问题。 |
2006年1月18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经调查:你原所在企业(商店)在进行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处置有效,不存在私分财产和资产流失的行为。关于你提到涉黑侵占财产问题,建议你向有权查处的司法机关检举。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本人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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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5]61号 |
2005年9月28日 |
汤大仁钱刚柱 |
反映拆迁补偿问题。 |
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经调查,汤大仁、钱刚柱不属在册征地转户人口,依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你们要求补偿安置无法律依据。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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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67号 |
2005年10月11日 |
王世敏 |
反映强行拆除违法建设问题。 |
2006年1月20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经调查,你与王世杰户均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面积分别为138.87㎡和485.02㎡。通过肥东县规划局监察队现地勘测,你的实际建筑面积为254.85㎡,超建115.98㎡,王世杰实际建筑面积为566.75㎡,超建81.73㎡。两户所超建建筑均属于违法建筑。经做工作,王世杰同意协商处理,夏敏兰也同意协商解决,并称绝不再上访、上告,同时写了承诺书。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未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