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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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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
[2005]01号 |
2005年
8月8日 |
范育兰 赵亚美 |
1、关于征地转户人员转户时间界定问题;
2、关于要求给予生活安置费问题。 |
2005年11月23日,经市政府复核,意见如下:
根据《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粮油食品局关于征地转户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1日皖土(建)字[1988]121号)文件规定:祖居的农业人口和1982年10月15日《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公布前迁入,且有承包地并参加村民小组(生产队)劳动及其分配的常住农业人员(人口分离者除外)等申报“农转非”。而你们分别于1984年和1985年迁入的,因此,不符合转户人口安置条件。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已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