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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申请复核时间 |
信访人姓名 |
申请复
核事项 |
何时何部门复核及复核意见 |
终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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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1号 |
2006年元月5日 |
王克进
张建中等 |
企业改制问题. |
2006年3月6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关于物回总公司收入及各项改革成本情况。该公司2002年3月31日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净资产为—1696万元。截止2005年11月底,两比改革成本缺口仍然达到870万元,需要市供销社统筹解决,根本没有剩余资产。
2、关于职工代表人数情况。2004年召开七届八次职代会进行民主测评时,职工代表人数为56人。根据七届九次职代会参会和表决情况,实到代表为36人,同意36人,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3、关于购买和出售三库土地问题。1992年,物回公司在肥东二十埠购买部队用地10亩,价格150万,拟作仓储用地(三库)。1997年11月,市供销社研究决定将物回公司这宗土地转让给供销干校。
4、关于牲骨仓库土地出售问题。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社办公会同意,该宗土地与被规划的地块一并由开发商统一交市国土资源局挂牌拍卖。
5、关于1999年调资及拖欠部分职工工资、生活费问题。由于企业改革成本缺口巨大,调资无法兑现,因此在正式提交职工讨论、表决的改制方案中,1999年调资问题根本没有列入。《合肥市供销社系统产权改革宣传材料》对企业拖欠职工的款项有明确规定,公司在改制时依据其精神认真进行了落实,并与身份置换的所有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进行了清算。
6、关于投资皖中汽车拆卸公司股权问题。按照当时中小企业“双退”政策,同时应皖中公司要求,经市社研究,将物回公司持由10万元股权中的5万元转让于皖中公司总经理盛诗信个人。
另:关于“经济补偿金标准应经职代会讨论”的诉求,因未经复查,不予复核。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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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2号 |
2006年元月5日 |
唐庆云 |
反映资产流失问题。 |
2006年2月19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一、关于原肥西县塑料二厂的资产转入县轻工工贸公司是否合法的问题。1995年10月,肥西县工行根据工银发[1995]103号文件规定,经该县县政府同意,决定对1995年度贷款呆帐进行核销申报,县塑料二厂的贷款呆帐也被列入核销范围,该厂在县工行的呆帐金额为80万元,1996年8月,经批准塑料二厂在县工行的呆帐被核销。
根据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件规定,呆帐核销时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呆账准备金,由于塑料二厂无法拿出准备金,经原二轻局党委研究决定由工贸公司兼并塑料二厂并承担呆帐准备金,于1996年4月29日下发《关于县轻工工贸公司兼并县塑料二厂的通知》(二轻人字[1996]11号),该文下达后,1996年5月8日,肥西县家具厂向二轻局《报告》,要求收回家具厂投资在原塑料二厂的房地产,1996年5月28日,家具厂又给肥西县人民政府、肥西县土地管理局、肥西县房管会递交了《关于请求制定平调我厂投资在原塑料二厂房地产权的申请》。轻工工贸公司得知此事后,于1996年6月16日向二轻局递交报告,要求撤消二轻人字[1996]第11号文件,在此情形下,二轻局于1996年6月17日下发《关于撤消二轻人字[1996]11号文件》(二轻人字第[1996]19号),束维义兼任塑料二厂厂长。
在塑料二厂的呆帐已经核销,但无人承担呆帐准备金的情况下,根据财商字[1988]277号文件规定,对已经核销的呆帐,银行方面依然有追诉权,因此,1996年7月10日,肥西县工行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塑料二厂偿还30万元贷款。同日,该县法院受理了此案,次日立案。7月12日该县法院主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肥西县塑料二厂向该县工行贷款本金30万元,该厂承认属实,并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以现有资产抵偿,肥西县工行表示同意,同时作出肥西县经执字[1996]第014号民事调解书。1996年8月20日,县法院作出[1996]经执字第014号民事裁定,将肥西县塑料二厂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变压器及库存物资等)抵偿给该县工行。此后,轻工工贸公司从工行以18万元购买了原塑料二厂的全部资产,整个过程程序是完善合法的。
二、关于束维义是否超越职权,将原塑料二厂资产低价抵偿给银行的问题。肥西县工行对原塑料二厂的贷款本金为80万元,加上行息,超过100万元,该县工行按照法律要求,只选择了30万元作为起诉标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束维义作为塑料二厂厂长,是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厂的涉诉案件出庭调解,是厂长行使对企业的正常管理,不属超越职权;在束维义兼任塑料二厂厂长之前,由陈宗文承包该厂近一年时间,职工已自行下岗,在各地自谋职业,只有部分资产尚在,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召集职工大会。根据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件,对已核销的贷款,只要发现仍有可执行的资产,随时可以追诉。
三、关于束维义是否通过“暗箱操作”将塑料二厂变为私人企业的问题。如上所述,肥西县轻工工贸公司通过该县工行购买了原塑料二厂的全部资产,是依法进行的;轻工工贸公司是该县二轻局下属集体企业,并非“私人企业”。
四、关于法官王律在审理执行此案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法律裁定书明确执行的是塑料二厂的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械设备等),至于土地使用权,当初塑料二厂建厂时是肥西县家具厂的知青集体企业,使用权应属该县家具厂,1996年5月,家具厂向肥西县政府、肥西县土地局《申请》后,经二轻局协调,由工贸公司补偿2、2万元,然后,土地证变更到塑料二厂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仍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该县工行、法院、二轻局的卷宗档案和有关当事人的介绍,没有发现有违规违法违反程序的问题。
五、关于上访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塑料二厂从建厂一直到1996年始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其间,作为主管部门的肥西县二轻局多次动员参保,但该厂以企业困难、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拒绝参保。现在,企业已名存实亡,这部分职工以职工身份补买养老保险,根据肥西县肥政[2003]47号文件规定已不符合条件。如果职工要求参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综上所述,肥西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应予支持。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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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3号 |
2006年元月5日 |
孙东保 |
反映退伍安置问题。 |
2006年2月20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一、1994年肥西县卫生局将你分配到四合乡卫生院工作,符合安置政策。
二、安置条例规定:“逾期半年不报到,不再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2003年县卫生局从照顾出发对你聘用安置。
三、县卫生局督促四合乡卫生院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作岗位,并不得无故解聘。请你珍惜工作,做一个合格职工。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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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4号 |
2006年元月13日 |
童邦甫
尚朝冬 |
反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 |
2006年3月13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你户房屋位于合蚌路西、梁高路北,房屋座北朝南,该十字路口时有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梁园镇规划建设和省级合蚌公路管理的要求,你户部分房屋占用合蚌路边沟外缘15米红线,因此,梁园镇政府于1997年通知你户按照城建部门统一要求予以拆除。后你户被拆除大房2间、小房半间,计39.95平方米,拆除后的宅基地面积还剩约280平方米,因你户与梁园镇城建部门对拆除房屋的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房屋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应由肥东县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裁决。
你户所反映的被征用的土地原由梁园镇拟建“钢铁大街”,该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待项目批准征地后按届时的补偿标准实施。现作为临时堆场的用地,梁园镇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到肥东县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群众补偿工作。
你反映其子沈召松户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经调查,沈召松户2人为非农业人口,不属于在册征地转户人口,依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沈召松户2人为非农业人口,不能享受与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同等待遇。你反映土地承包问题,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已依据合政[2005]5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发放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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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5号 |
2006年元月5日 |
朱启龙 |
按买断工龄前的承诺约定,解决买断职工的医保问题。 |
2006年3月9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一、根据市政府2000年11月14日发布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五条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经查你单位于2000年10月份“双退”工作就已基本结束。关于职工失业后个人医疗保险,合肥市就个人参加医保问题,已经在合医改办[2004]1号、市劳社密[2004]66号两个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连续)医疗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你们可以按文件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个人医疗保险。东风厂“双退”结束多年,但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经查,区经贸委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都严格按国家政策给予了办理。
二、你关于“按集体企业法等法规,用本企业资产变现的225万元解决全体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的第二项诉求,因未经复查,不予复核。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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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6号 |
2006年元月13日 |
张守文
丁先才 |
反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 |
2006年3月13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993年,经肥西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上派镇肥光村方湾村民组新建十万吨水泥厂项目,并命名为“合肥桃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县财政拨款投资、桃花镇政府、烟墩乡政府出资,上派镇以方湾3村民组200亩土地补偿费20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共同筹建的股份制企业。
该项目征地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其中第一期工程用地6.6533公顷于1993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皖政地[1993]第190号文件批准征用,二期工程用地6.6567公顷于1994年2月18日经省政府皖政地[1994]39号文件批准征用,合计13.312公顷(199.68亩)。
对你们部分群众提出归还土地、赔偿十年来的损失等要求,肥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决定由上派镇筹资200万元,作为方湾3个村民组群众的征地补偿费用,此款已全部发至群众手中。2005年4月,上派镇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在已支付200万元的基础上,同意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200万元补偿费11年的利息,计69.3万元。肥西县委、县政府及上派镇政府的做法是切实可行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久生计,肥西县政府应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待政策出台后按政府规定实施。
原合肥桃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所用的199.68亩土地是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征为国有。根据土地辖区管理原则,应由肥西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对现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依法监督和管理,如构成闲置的,应依法查处。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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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7号 |
2006年元月18日 |
陶明祥 |
要求解决被辞退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 |
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经调查,1986年至1995年期间,杏花医院将自办的食堂承包给你经营,承包经营期间你不属于医院聘用人员,与医院未建立劳动关系;食堂停办后,你自1996年至1999年期间,在医院从事值班保卫等工作,与医院之间形成了短暂的事实劳动关系;1999年,你因故离开劳动岗位,与医院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随之解除。
鉴于你在杏花医院的劳动情况,因1986年至1995年期间,你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无法定义务为你办理该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1996年至1997年,你与医院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医院为你办理了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你也不具备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1997年你已年满60岁,依法已丧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故你的养老、医疗保险诉求不予支持。1999年8月,你已实际离开用人单位,不再向单位提供劳动,你与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1999年8月至今的工资、社会保险诉求不予支持;对于要求解决养子就业和你本人住房问题,不属安置范围,不予支持。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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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8号 |
2006年2月9日 |
杨志权 |
要求解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
2006年6月14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关于青苗费发放问题。2002年9月庐阳工业园对邵大郢村上、下钱岗村民组实施征用,并按照当时的征地补偿政策(合政[2000]53号文件)发放了青苗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和水面按规定属青苗补偿范围,宅基地和道路按规定不需要补偿青苗费。庐阳工业园在实施补偿时,实际上扩大了青苗补偿费的发放范围,对道路等公共设施也支付了青苗费,因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邵大郢集体组织,按照所有人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该部分青苗补偿费应归社居委集体所有。
2、关于集资修路、水井、公建设施要求补偿给群众的问题。对于道路、水井、公建设施等属于集体资产的补偿,按规定属于邵大郢社居委集体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3、关于土地补偿费发放至个人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我市目前没有将土地补偿费发放至个人的政策规定。
4、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根据《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撤队转户后的居民如符合文件规定,可向居住地社居委申请办理低保手续。庐阳区政府应加大实施力度,按政策、按程序实施城市低保工作。
你们提出的其它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应由基层部门先行答复。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你们对上述复核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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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09号 |
2006年2月25日 |
钱昌才 |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中专毕业生是否享受“大男大女照顾”政策。 |
2006年4月4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一、你原住七里塘镇七里塘村丁塘村民组,1999年9月考入宿州师范专科学校,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2年7月毕业,并于同年8月受聘于合肥市永红路小学任教,2003年7月将户口迁回原籍,现在合肥市永红路小学任教。
二、2004年7月新站管委会建设发展局因建设需要拆除了你户的房屋约168㎡,但你本人不能提供该房屋的有效建筑执照,因而只能按无照房屋处理。另查,你不属于征地转户在册人员,不能作为征地转户拆迁安置对象处理。因你既不是征地转户在册人员又不能提供房屋的有效建筑执照,因此不能参照“大男大女照顾”政策。
综上所述,新站管委会建设发展局在处理拆迁安置过程中没有违反合肥市的拆迁安置政策,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支持。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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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0号 |
2006年2月9日 |
徐章保 |
要求分配责任田及宅基地。 |
2006年4月6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关于你所反映的你子徐华柱应享有土地承包权的问题。经调查,徐华柱可界定为瑶海区大兴镇伏龙社居委东一村民组集体成员,属依法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79号)的精神,你子要求拥有一份承包土地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该村民组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延续一轮土地承包,对土地未进行调整,未留机动地,徐华柱可通过土地流转、优先安排承包集体其它资源、候地等方式解决用地,也可由村镇通过安排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2、关于你所反映的你子徐华柱应分配宅基地的问题。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关于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规定,徐华柱提出申请宅基地的理由不充足,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你对上述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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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1号 |
2006年2月26日 |
丁芬 |
要求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和下放时间的工龄补算。 |
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一、丁芬同志档案中各种材料均证明其身份为工人身份,档案中无转为干部身份的材料。
二、对于反映的工龄问题,经核查档案,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对你连续工龄的认定上已做到了间断计算,连续工龄为29年1个月(1958年8月至1960年12月,1966年8月至1993年2月)。
丁芬同志档案中招工表、退休审批表、1994年度调资表等材料(相关材料附后)均反映,其1960年12月(据本人后期提供的材料记载为1960年5月)即被精减下放回乡支援生产(其档案中记载为回乡务农),1966年8月在庐江县土产公司重新参加工作,1971年9月在本厂转招为正式工。
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1号、[64]会字第18号)规定,其精减下放前的工龄与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精减下放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因此,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于丁芬同志连续工龄的认定无误。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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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2号 |
2006年3月7日 |
刘秀利 |
要求办理养老、医疗保险。 |
2006年4月11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据你本人书面陈述,你1951年10月出生,1995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0年11月刑满释放。现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的复函》([8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因此您的工龄只能从刑满释放重新参加工作之后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
根据《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皖安帮发[2002]3号)、《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劳社秘[2003]139号)规定,被判刑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刑释解教人员,从参保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对于你反映的情况,在判刑前您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在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按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无法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因此对于您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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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3号 |
2006年2月23日 |
王家涛 |
要求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
2006年4月11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你于2006年2月23日向市信访局反映要求解决长江饭店改制中存在的系列问题信访事项,经复核,现将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一、职代会问题
(一)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产生的职代会,届期为3年或5年现仍在届期内,依据是:合办[2005]2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情况
1、现一线职工代表38名,占代表总数55%。
2、富余、内退及其它人员代表11名,占代表总数16%。
3、现中层以上行政方面代表9人,占代表总数13%。
(三)本届职代会职工代表产生情况
1、2001年8月,公司按换届要求,专门成立了换届筹委会,各部门职工代表分客房部、工程部、机关部、保卫部三个选 区自下而上,按民主程序进行的。第一步由部门产生候选人,上报公司筹备组,第二步公司审查后返回部门选举,最后,各部门再次将选举出的名单书面上报公司。
2、2001年8月3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上就新当选的职工代表资格向大会作了报告,由大会确认并生效。
3、本届职工代表几年来一直都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无论是在职代会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后,均没有一位代表和职工对代表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提出过异议。
二、工会不作为等问题
(一)改制前期,工会采取不同形式多次向局和公司提出,要求把企业改制政策用到位,特别是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公积金欠交部分要补交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工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改制、民评及对干部考核等等,近年来,工会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表彰,2004年工会主席被评为公司优秀党员。
三、企业亏损原因
因数年未足额提取折旧费,造成长期处于潜亏。2005年企业亏损原因要等年度审计后,才能有结论。
四、挪用住房资金问题
长江饭店1993年以来收取的总售房款为280万元。其中,用于公房维修47万元;清产核资冲低固定资产86.7万元,上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34万元;用于生产经营113万元。
五、贵宾楼租金问题
公司向承租方多次催缴租金,但因合同中存在装饰材料补偿问题,承租方坚持清算后付租金,现已由商控公司负责在协处之中。
六、7套房子问题
局和公司纪检部门查无此事,过去的老干部活动室及平房,查实为无证、违章且占红线不可能归还面积。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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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4号 |
2006年2月23日 |
何维康 |
要求依法解决私有房屋问题。 |
2006年4月4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1958年,国家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依据规定,合肥市城镇私人出租房屋改造起点为80平方米,房主自住房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6平方米。当时,你父亲何蜀樵的房屋出租面积已超过改造起点,符合私改政策,应予私改。1959年,经批准,对其出租房实行私改。后来,国家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合发办[1982]196号文件精神,该房私改符合政策,应予以维持。
2、针对当时扩大私改你父亲的一间房屋,根据合肥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的《批复》(落房办[1985]023号),市房管所用直管公房一间(建筑面积11.4平方米)进行了抵还,并得到了你母亲吴光云签字同意,此事已处理完毕。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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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5号 |
2006年4月13日 |
王在凯 |
要求参照与信访人同等条件的其他88户人家,解决拆迁安置等问题。 |
2006年5月8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经调查核实,王在凯等36位群众多数属于由卫星村以外区域迁来的住户,有的甚至还是非农业人口,即便是户籍落入当地的,但在1995年卫星村二轮土地承包的大底册上也没有反映,也就是说他们不属于卫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收集到的资料看,王在凯等36位群众中除了胡思平、孔祥英、杨玲和张世华等4户以外的其余住户均是通过与当地村民私下签订购买宅基地协议获得宅基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只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城镇居民更是严禁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这些不是卫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购买行为在卫星村获得的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按照肥政〔2005〕136号《关于印发肥西县上派镇城中村改造卫星安置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三条第2项的规定,该32户得不到补偿安置。而胡思平、孔祥英、杨玲和张世华虽是卫星村的世居户,但其被拆房屋是在2004年11月1日肥西县肥政〔2004〕148号《通告》实施后顶风违法建设的,因此按照肥政〔2005〕136号《关于印发肥西县上派镇城中村改造卫星安置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该4户同样得不到补偿安置。
综合以上,提出如下复核意见:
王在凯等36位群众提出的在肥西县卫星村拆迁中安置的信访问题,由于其中32位群众属于卫星村以外居民私下外来购地,且他们不属于卫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4位群众虽系当地世居村民,但其房屋是在2004年11月1日肥政〔2004〕148号《通告》实施后所建,因此该36位群众根据肥政〔2005〕136号《关于印发肥西县上派镇城中村改造卫星安置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都不符合安置补偿的条件。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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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6号 |
2006年3月7日 |
邓英才 |
1、在劳动合同期内,剥夺劳动权利6年不给上班,要求给予经济补偿。2、要求同工同酬。3、对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给予补缴。 |
2006年9月26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一、关于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剥夺劳动权利6年不给上班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据调查,目前合钢集团公司钟山矿业公司尚有部分职工没有重新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根据2005年7月20日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召开的关于处理钟山矿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精神,你应依法与钟山矿业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钟山矿业公司积极安排上岗,双方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其待遇可按企业劳动工资规定与同岗位待遇相同。
二、关于同工同酬、对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给予补缴问题。经调查复核,钟山矿业公司并未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且按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已足额缴纳了各项保险费用。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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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7号 |
2006年3月8日 |
王瑞传 |
反映同在产业园范围内立新村钱伟,同其子王业年同年当兵又同年退伍的都征地转户了,要求一视同仁解决征地转户问题并享受城镇兵待遇问题。 |
2006年5月15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刘冲社居委王小郢村民组总耕地面积399亩,截止目前,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征用土地130亩,用于华林模具等项目使用,尚剩余耕地269亩,不符合《关于征地转户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土建字[1988]121号)中有关征地转户条件的规定,庐阳产业园管委会、刘冲社居委没有为王小郢村民组申报征地转户。因此,来访反映要求将你子王业年转为非农业户口无政策依据。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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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8号 |
2006年3月23日 |
李一良 |
要求分亨150万元征地拆迁补助费。 |
2006年6月7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根据合肥市新火车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简称新火车站指挥部)与合肥郊区城东乡花冲村村委会(简称花冲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由新火车站指挥部一次性支付给花冲村委会生活补助费150万元,由花冲村委会包干使用,并确实把经费落实到实处,解决好钱大塘村民组村民的生活问题。因此,该150万元生活补助费是由花冲村委会(现花冲社居委)掌握使用,并用于解决钱大塘村民组全体村民的生活问题。关于你们提出要求追查150万元的使用去向问题,应由铜陵路街道督促花冲社居委公开该款项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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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19号 |
2006年3月3日 |
季维国
陈发霞 |
要求退休后不扣养老保险双基数。 |
2006年5月10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反映“要求退休后不扣养老保险双基数”的提法不准确,左孟英同志为改制解除关系后档案委托市劳务市场管理的流动人员中的退休人员。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双基数”征收,是市政府(1998)第66号令作出的规定,目前,这项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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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访核字[2006]20号 |
2006年3月30日 |
钱朝水
席时珍等 |
要求落实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2006年6月14日,市政府复核意见。
1、关于青苗费发放问题。庐阳工业园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对尚店村实施征地,并按照当时的征地补偿政策(合政[2000]53号文件)发放了青苗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中青苗费是一次性发放,不重复补偿。尚店社居委对塘横头村民组下剩的青苗费现已发放到户。
2、关于公共设施补偿问题。耕地和水面按规定属青苗补偿范围,宅基地、道路和公共设施按规定不需要补偿青苗费。你们所指未发放的青苗费实为庐阳工业园扩大了青苗费的发放范围,对道路等公共设施支付的青苗费,因公共设施属集体所有,按所有权人获得补偿的原则,该部分青苗补偿费应归社居委集体所有。
3、关于土地补偿费发放至个人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关于将土地补偿费发放至个人我市目前没有政策规定。
4、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根据《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撤队转户后的居民如符合文件规定,可向居住地社居委申请办理低保手续。庐阳区政府应加大实施力度,按政策、按程序实施城市低保工作。
你们提出的其它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未经复查,不予复核。
本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
已终结
信访人已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