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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进行
1、《宪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国务院《信防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妨碍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行集访、集会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2)无理拦截车辆或者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3)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二)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刑法》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处置集访、集会中行使法定职权
《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重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子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四、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应积极办理群众信访事项
国务院《信访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三)对信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报批抨,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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